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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应与正式人员同工同酬
作者: 时间:2010-12-14 阅读:
     全国人大来蓉征求《劳动合同法》(草案)修改意见,中西部11省市区代表建议———本报讯(记者喻奇树实习生曾也芳)昨日,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在成都举行立法座谈会,对《劳动合同法》(草案)二次审议稿征求各省代表意见,重庆、四川、宁夏、云南、贵州、西藏、湖南、青海、新疆等11个省市区代表对《劳动合同法》(草案)条款中的一些细节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。

  社会保险全国流动

  “社会保险应该尽快在全国流动!”在立法座谈会上,重庆代表提出这个问题,得到包括四川、湖北、西藏、云南等省市区代表的热烈回应。中西部多数省市中,每年都有大量务工人员远走他乡打工,社会保险跨区域流动问题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。参会代表认为,《劳动合同法》(草案)第四十八条规定,“国家采取措施,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”,流动的不应只是养老保险的账户,还应包括医保、工伤、生育等其他四个基本社会保险的账户。“在外地打工,企业为自己买了保险,但回到老家却不能用,这实际就将发达地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转嫁到了不发达地区。”

  试用期应同工同酬

  “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现象将长期持续,且劳动者普遍技术不高、不可替代性差,为保护低端劳动者利益,宜保持原来此项规定。”湖北的一位代表建议,在劳动法草案的二十条中,应增加“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,可以约定试用期”这一内容,“这样,一则防止两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也有一个月的试用期,二则使之绝对适用最低工资法,因为按《最低工资规定》,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才适用最低工资法,此规定常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。”

  重庆代表认为,试用期是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的过程,这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,但不意味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价值小于正式用工期间的劳动价值,“试用期工资的特别规定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,也为现实中用人单位寻求廉价劳动力提供了便利。”

  劳动部门提供合同范本

  “草案中第十六条规定,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,这一条似乎不妥。”来自青海省的代表对这条规定提出异议,他表示,如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,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,容易给有些用人单位制定霸王条款提供机会,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为减少劳动争议,他建议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,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内容,切实体现劳动合同的公正性。

  也有代表建议,草案规定的在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,应该把残疾人也作为优先留用的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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